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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布2006年十大投诉案例(上)
http://www.525j.com.cn 我爱我家网 时间:2007-3-15 10:55:54 我爱我家家庭装饰网 本站原创
    一、材料与预算不相符 装修公司偷天换日   家住上海的钟小姐,于2001年初购买了一套新居,为了使家居环境更舒适,她选择了上海某装修公司帮助装修,并于2001年9月1日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原...

一、材料与预算不相符 装修公司偷天换日


  家住上海的钟小姐,于2001年初购买了一套新居,为了使家居环境更舒适,她选择了上海某装修公司帮助装修,并于2001年9月1日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原合同为2001年9月1日--2001年12月20日,因装修公司拖延工期,补充合同至2002年2月2日,但至今仍未完工。钟小姐发现,装修公司使用的材料并未经自己验收,施工质量极差。在施工过程中,装潢公司擅自变更装潢材料的品牌,实际所用材料与预算中不相符、有以次充好现象。更可气的是,装修公司居然擅自卷走钟小姐的装潢材料。

  协会“小杨装修热线”与装潢公司取得联系,得知该公司认为客户因装潢过程中发现部分材料价格偏高,不想支付最后一笔工程尾款,导致拖延工期。对实际使用材料与预算不相符的问题,该公司承认:部分材料因工作失误而送错品牌。但对客户投诉部分内容不予认可。

  经协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即日起终止甲、乙双方签订的装饰合同及装修补充合同。

 2、乙方对甲方的工程进行一次性补偿。

 3、乙方将所有水电线路整理好后交付甲方。

 4、甲乙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对施工方面问题不再履行保修义务。

  协会提醒:
  
对于预算时列出的装修材料,在装修开始之前消费者一定要亲自验收,避免装潢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偷天换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有效利用合同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材料的名称、系列、型号等问题,避免个别黑心的装潢公司中途调包。

二、一等品误当优等品 装修公司难逃其责


  陈先生于2001年7月21日与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地板由装潢公司承包。材料为:禾风牌康派斯,优等品,规格为900*90*18,单价:138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5934元。在地板工程安装后,客户于8月21日,在工地的垃圾堆内发现一张禾风牌地板的合格证,该合格证写明,此地板的等级为一等品。于是客户与装潢公司交涉,大约8月底,装潢公司将一张“禾风公司”出具的证明交给协会,该证明写明“禾风牌地板厂”生产的地板只有一等品,没有优等品。

  双方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地板以一等品充当优等品,客户要求一赔二,地板双倍赔偿。地板之所以会出现一等品充当“优等品”,原因是业务员对商品知识不熟悉,不知道该种地板没有生产过优等品。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预算中误将一等品写成优等品,客户认为材料是以次充好。协会质监部认为,装潢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欺诈,客观上也未造成以次充好,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一的条款,但装潢公司在工作上有过失。经过协调,装潢公司愿意支付一千元作为补偿,客户将原退一赔一的要求降低为5000元,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协会质监部再次进行调解,客户降低为3000元,由于装潢公司认为只存在过失行为,不允同意。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达成协议,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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