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家装市场价格秩序 创造和谐装潢环境
http://www.525j.com.cn 我爱我家网 时间:2007-3-22 11:06:33 我爱我家装饰网整理编辑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家装企业有了利润应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与家装工程造价中的3.41%家装税金完全是两种税种。 五、行为协会呼吁税务部门减轻消费者税金负担 根据我国《营业额暂行条例实...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家装企业有了利润应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与家装工程造价中的3.41%家装税金完全是两种税种。
五、行为协会呼吁税务部门减轻消费者税金负担
根据我国《营业额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的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价款。也就是经业主自购的家装材料价款也应计入营业额内进行纳税。
家装工程税金计算公式为:税金=(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拆除费+运输费+清洁费+搬运费+管理费+其他费用)×3.41%
2005年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会请示,消费者自购材料应不应该纳入计税范围。经我会研究认为,目前家装企业承担家装工程的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全包)、部分承包(半包)和清包(只包工不包料)等三种形式,税金计算公式中的材料应为家装企业提供的材料,不应包括业主自购材料,主要理由:第一,因相当多的消费者已经有这样的疑问:家装企业提供的装饰材料在购买时已经赋过税,为什么进行居室装饰装修时还要计税,是否重复收税,如果要将消费者自购材料也计入税金,消费者更难接受;
第二,目前家装市场的竞争环境很不公平,一半的家装市场被马路游击队所瓜分,“马路游击队”没有执照,没有资质,他们不缴管理费,不缴税金,没有保修,他们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低素质装修工人以低价与正规家装企业竞争,如果对消费者自购材料再进行征税,就会加大消费者的装修费用,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转而投向“马路游击队”,这对规范家装市场秩序极为不利。我会于2005年9月20日将上述意见复函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抄送上海宝山税务局。上海宝山税务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17日以财税〔2006〕114号“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答复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材料,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费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至此,关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应不应纳入计税范围的老大难问题终获解决,从而减轻了客户进行居室装饰装修的税金费用。
家装企业有了利润应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与家装工程造价中的3.41%家装税金完全是两种税种。
五、行为协会呼吁税务部门减轻消费者税金负担
根据我国《营业额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的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价款。也就是经业主自购的家装材料价款也应计入营业额内进行纳税。
家装工程税金计算公式为:税金=(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拆除费+运输费+清洁费+搬运费+管理费+其他费用)×3.41%
2005年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会请示,消费者自购材料应不应该纳入计税范围。经我会研究认为,目前家装企业承担家装工程的方式分为包工包料(全包)、部分承包(半包)和清包(只包工不包料)等三种形式,税金计算公式中的材料应为家装企业提供的材料,不应包括业主自购材料,主要理由:第一,因相当多的消费者已经有这样的疑问:家装企业提供的装饰材料在购买时已经赋过税,为什么进行居室装饰装修时还要计税,是否重复收税,如果要将消费者自购材料也计入税金,消费者更难接受;
第二,目前家装市场的竞争环境很不公平,一半的家装市场被马路游击队所瓜分,“马路游击队”没有执照,没有资质,他们不缴管理费,不缴税金,没有保修,他们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低素质装修工人以低价与正规家装企业竞争,如果对消费者自购材料再进行征税,就会加大消费者的装修费用,就会有更多的消费者转而投向“马路游击队”,这对规范家装市场秩序极为不利。我会于2005年9月20日将上述意见复函上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抄送上海宝山税务局。上海宝山税务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17日以财税〔2006〕114号“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答复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材料,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费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至此,关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应不应纳入计税范围的老大难问题终获解决,从而减轻了客户进行居室装饰装修的税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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