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规范化、职业化、人性化,彰显住宅装饰装修精品工程创造者的优秀代表,推动我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设立“全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住宅工程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条 “住宅工程优秀项目经理”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住宅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在会员企业中逐级推荐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家装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誉,能够认真履行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
2、文明施工。强化现场管理,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3、管理创新。大力推行工厂化、部品化、装配化。大胆进行工艺改革创新,不断减少施工垃圾、噪音污染。
4、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机具。
5、个人年完成5项工程以上,工程验收合格并要业主满意证明。
6、近2年内获得过本企业或本地区“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
7、近2年内未获得本企业、本地区先进称号,累计获得过2项以上企业、地方或全国先进称号的家装工程项目经理。
8、近3年内获得过1项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先进称号的工程项目经理。
第五条 申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或经行业协会培训认证、持有上岗证的企业在职人员且在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且近2年中没有出过任何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程序:
1、“优秀项目经理”由所属企业向企业驻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和委托单位申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负责接受“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初评,优中选优,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与所有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总目录。
2、《全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一份,单独成册,根据《申报表》样表及填写说明A4双面打印。
3、申报人员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或上岗证书、获奖证书,参与主持工作的相关证明:聘用或任命书,并在合同书中能明示证明;有申报人签名的决算书(有一项即可);工程项目机构人员设置名单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单位的证明应盖公章。
4、申报人员照片采用电子版,直接发送到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信箱zhuzhaiwei@126.com。
5、申报材料统一为A4幅面大小,除申报表外装订成册,封面标注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姓名,所有申报材料用A4规格塑料袋包装。
6、所有申报材料请申报企业自行留底,概不退还。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评审为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申报工作的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包括推荐、初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九条 推荐、初评两个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或委托单位进行,并对推荐人员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全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人员授予“优秀项目经理”奖牌和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参加“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各地建筑装饰协会应支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全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委员会负责“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全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