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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版《家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实施
http://www.525j.com.cn 我爱我家网 时间:2007-6-21 18:00:05 我爱我家装饰网整理编辑
    完善施工示范文本、规范家装市场秩序   目前,《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草案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进行公示,市民上网可查询,...

完善施工示范文本、规范家装市场秩序

  目前,《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草案在上海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进行公示,市民上网可查询,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市工商局将根据社会各界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最终的合同文本。

  该示范文本草案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家装市场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修改后的示范文本草案,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保证合同目的实现。

  一、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和意义

  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2001版)(以下简称2001版示范合同)实施4年多来,对于规范装饰装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家装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装市场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建设部颁布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重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已于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章和标准的实施,对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有害材料的使用,以及饰后空气质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广大消费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2001版示范合同》文本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有必要对其作必要的修改。修改示范合同文本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家装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促进家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依据

  家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使用大大减少合同的谈判过程,对频繁、重复订立合同起到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因而被广泛使用。

  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当其在合同中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时,往往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加入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限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往往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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