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引导资金的区县,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在与市相关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功能定位和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至2010年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及当年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今后几年根据规划,只需逐年上报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各区县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区县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或区县放府意见。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以专款形式向区县下拨引导资金。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区县政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区县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区县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基本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提出可供考核评估的定量指标(如增加值、税收、就业、吸引外资等)。
(二)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同时,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1、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2、引导资金申请重点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负责单位、项目内容、项目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含项目招标内容)等。
3、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4、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经评审小组审核批准的区县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落实并分批下拨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
使用引导资金的区县负责对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向评审小组及时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使用引导资金的区县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将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对区县总结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对经考核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引导资金;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暂停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的内容不得变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暂停所在区县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资格等。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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