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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品误当优等品 装修公司难逃其责
2007-8-2 16:58:05 我爱我家网 责任编辑:  进入论坛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2006年十大投诉案例二   投诉人:王ХХ        装修地址:长宁路ХХ弄ХХ号ХХ室  投诉日期:ХХ年Х月ХХ日  被诉公司:ХХХ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内...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2006年十大投诉案例二

  投诉人:王ХХ        装修地址:长宁路ХХ弄ХХ号ХХ室
  投诉日期:ХХ年Х月ХХ日  被诉公司:ХХХ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内容:         客户要求:

  地板以一等品充当优等品;  要求一赔二,地板双倍赔偿。

  事情经过:

  经协会质监部了解后情况如下:客户于2001年7月21日与装潢公司签订发装修合同,地板由装潢公司承包。材料为:禾风牌康派斯,优等品,规格为900*90*18,单价:138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5934元。在地板工程安装后,客户于8月21日,在工地的垃圾堆内发现一张禾风牌地板的合格证,该合格证写明,此地板的等级为一等品。于是客户与装潢公司联交涉,大约8月底,装潢公司将一张“禾风公司”出具的证明交给协会,该证明写明“禾风牌地板厂”生产的地板只有一等品,没有优等品。

  分析原因及处理结果:

  地板之所以会出现一等品充当“优等品”,原因是业务员对商品知识不熟悉,不知道该种地板没有生产过优等品。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预算中误将一等品写成优等品,客户认为材料是以次充好。协会质监部认为,装潢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欺诈,客观上也未造成以次充好,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一的条款,但装潢在工作上有过失。经过协调,装潢公司愿意支付一千元作为补偿,客户将原退一赔一的要求降低为5000元,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协会质监部再次进行调解,客户降低为3000元,由于装潢公司认为只存在过失行为,不允同意。因双方差距太大,未达成协议,调解终止。

  协会提醒:

  在装修过程中,一些业主会委托装潢公司帮助购买部分材料,但对材料的质量却无从考证。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应要求装潢公司出具材料等级认证,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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