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2006年十大投诉案例五
李先生于2006年1月10日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06年1月12日~2006年3月28日,但拖延工期三个月后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如地板未铺、木制品油漆仅做了底漆等)。据李先生介绍,整个施工未出具施工图纸。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质量粗制滥造,部分门套已发霉,家具饰面板翘裂,房门变形。再仔细查看发现所用材料没有明确的产品标识,且价格偏高,质量低劣。因严重的质量问题,李先生要求装修公司退回工程款118150元,并赔偿延期的违约金及因装修在上海期间产生的车费、住宿费、饮食费及精神损失费128000元。
根据客户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质量问题的确存在,门套上已长出绿毛。协会约双方进行协商。装潢公司认为客户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尚未付清,故无法施工。门套上发霉及房门的变形是因为工人停工后,客户更换了房门钥匙且未给房间通风,让尚未装修完毕的工程长期处于不流动的潮湿空气中造成的。但客户认为工程款项已支付了94.5%,增加款项应在总结算时再支付。
经协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1、双方将所有的变更项目计算清楚,并当场签订项目变更内容单;
2、合同继续履行,装潢公司将剩余的工程继续做完,质量不合格的地方由装潢公司负责整改,且所有工程按照3.15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工程尾款的付款方式仍按原施工合同的方式履行。
协会提醒:装潢公司在操作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时存在一定的漏洞。没有按照《2001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附件四(工程项目变更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在增加或减少的施工项目未做前,均应写清变更的项目及变更的金额,双方在变更单上签字认可,且增加的项目应提前付款后才予以施工。而装潢公司的操作少了此环节,增加的项目已施工完毕再让客户付款,客户自然对价格无法认可。客户认为装潢的增加款项应该在总结算时计算,而不应该在施工前付款。而客户犯了不该更换房门钥匙的错误,在房子尚未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之前,任何一方均无权更换房门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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