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家庭装饰装修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家装行业的服务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于2007年3月成立了服务标准课题组,经过八个多月的反复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课题组完成了《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报审稿,经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审查批准,现决定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标准)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协会标准,他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作为行业内自愿使用的标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使用该标准,由家装企业和消费者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就必须执行。
二、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将组织服务标准的宣贯会,各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分委会也要组织所辖的家装企业认真学习服务标准,使各家装企业的有关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内容,以便正确地加以贯彻执行。
三、各家装企业提供装修服务时,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服务标准,采用标准的程度可以是全部采用,也可以是部分采用。
各家装企业如需要该标准文本的可与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联系。各家装企业在执行服务标准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一并反映。
四、服务标准版权归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所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翻印,侵权必究。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200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