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又称聚氯乙烯地板革)中聚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试验方法、抽样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并加入适当助剂,用涂敷、压延、复合工艺生产的发泡或不发泡的、有基材或无基材的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下简称为卷材地板),也适用于聚氯乙烯复合铺炕革、聚氯乙烯车用地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4615-1984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3、要求
3.1、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3.2、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 m2。
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不应大于20mg/ m2。
3.3、挥发物的限量
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见表1
表1 挥发物的限量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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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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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玻璃纤维基材 |
其他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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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35 |
≤40 |
≤10 |
4、抽样
4.1、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相关产品标准无抽样规定时按6.1执行。
4.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样品。
4.3、去掉样品卷最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裁取1m。
4.4、样品抽取后,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进行任何特殊处理。
5、试验方法
5.1、时效
自生产之日起在仓储条件下放置7d后进行试验。























